党的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认识论在我们党全部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在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具体体现。中国作为当今世界共产党执政的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习近平同志所言,“无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还是国家机关施政,都必须坚持贯彻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教育实践活动有期限,加强作风建设无尽期。如何从制度层面上构筑起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长效机制,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探索。
在党的制度建设层面上,坚持群众路线要与完善民主集中制结合起来。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党的生活中,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在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过程中,既存在着民主不充分的问题,也存在着集中不得力的问题。要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广大党员畅所欲言,讲真话,讲实话,才能集思广益,博采众长,为决策层输入客观的民意信息;实行正确的集中,注重民主集中制的程序性,如决策程序、议事规则、表决方法、监督检查等,增强民主集中制内容的可操作性;健全民主集中制监督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内部对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将结果运用到考察评价领导班子和使用领导干部的过程中。
在国家制度建设层面上,坚持群众路线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结合起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保证人民依法有效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国家各项工作都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要完善人大代表的构成,提高基层代表比例;要强化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意识,使之经常联系本选区选民,准确反映他们的要求,真正代表人民直接行使好国家权力;要强化地方人大决议和决定的法定约束力,避免换一任领导更改一套思路。
在社会制度建设层面上,坚持群众路线要与发展广泛多层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结合起来。这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又一重要政治制度保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不仅提出了“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重要论断,还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了全面的规划和部署,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就将群众路线纳入民主政治制度建设范畴,使群众路线获得新的政治意义和制度保障。习近平同志在庆祝政协成立65周年讲话中进一步指出:“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要拓宽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智库等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政治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社会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协商,建立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等多种协商方式,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各种方式、在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同群众进行协商。
在决策制度建设层面上,坚持群众路线要与完善科学决策制度相结合,建立制度化的公众参与决策机制。公众的参与是政策合乎民意的根本途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进行民意调查,确保政策符合民意。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要充分体现人大常委会、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制衡作用。在决策程序上,政府在决策前要实行政务公开,发扬民主,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决策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尊重科学,选择最优方案;决策实施后要实行决策跟踪反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