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利用公款报销变相公款旅游该如何处分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案例故事】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文联原主席李树华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住宿费5603元;借外出文化交流之机,顶风违纪组织单位职工到旅游景点公款旅游,挥霍公款;虚开书箱印制费7000元进行私分,个人分得2800元。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纪委、县监察局报经县委同意,给予李树华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款全部予以收缴。给予李树华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款全部予以收缴。
公款旅游腐败会损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并对党和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根据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